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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、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办法
2008-06-27 11:29  文章来源:凌云县经济贸易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  一、投资范围、形式和规模

  优惠对象是指国外、港、澳、台地区及国内县外的企业,经济组织和个人(简称县外投资者)。

  县外投资者可以在县境内任意选择独资、合资、合作经营方式,可以对县内企业参股、入股、租赁承包或购买县内企业,也可采取“三来一补”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经营方式;机器设备、原材料、其它物料、工业产权,专有技术和经营权街头有形无形资产可作为投入。

  县外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大小和时间长短不受限制。

  二、土地征用与使用

  土地依法出让,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,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制度。

 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:(1)居住用地10年;(2)工业用地8年;(3)科教文卫用地6年;(4)商业、旅游用地40年;(5)综合及其它用地50年。

  出租使用权的租赁期:(1)居住用地10年;(2)工业用地8年;(3)科教文卫用地6年;(4)商业、旅游、娱乐及综合用地5年;(5)临时用地2年。

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则上一次收取,若经济有困难的,可按合同规定分期收取。

  为鼓励县外客商投资凌云县的国有工业企业、高科技、农林牧渔、原材料、矿山开发、能源、交通、水利基础设施及教育、卫生、体育等社会公益项目,本县鼓励发展的产业、行业执行最优惠的税收政策,所收取的税费从分档次中按“就低不就高”征收。

  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在合同期限内允许继承、出租、转让和抵押。

  城乡集镇建设配套费、按基准价优惠30%缴纳。

  从事农、林、牧,基础设施建设,生产出口产品,技术转让、咨询、服务、培训等等,执行最优惠政策。

  三、投资审批和保护、服务

  投资审批手续,推行管理和服务部门公开承诺制度,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解决。

  县外投资项目和企业经批准注册后,受国家法律制约与保护,县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、经营权、招用工权、产品购销权、技术更新权、收益处置权等合法权益。投资者有抵制各种乱收费、乱摊派、乱罚款、乱安插人员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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